黑龙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克东县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拜泉县。 原告***诉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本案由**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佳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