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民初1249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克东县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省拜泉县。
原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本案由**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佳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