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克东县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拜泉县。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与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系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