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克东县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拜泉县。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与被告**江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系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