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谭优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元,衡东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旺,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振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春霞
书记员康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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