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5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谭优良,经理。
被告:谭优良,男,汉族,住衡东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谭优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敏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宁蓉蓉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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