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优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9年1月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且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清明
审判员 唐崇高
审判员 贺清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