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356号
申请人: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谭优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人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振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春霞
书记员康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