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民初35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云鼎大厦9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谭优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元,衡东县大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百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3月12日作出(2020)湘0424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3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再行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已无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3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振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春霞
书记员康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