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民初6312号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7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开封市鑫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瑛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