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7民初4136号
原告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宁。
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
法定代表人范钦磊。
原告内黄县隆达购物商场诉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黄县隆达购物商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隆达购物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隆达购物商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内黄县隆达购物商场负担。
审判员  张建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