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民初3788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范钦磊,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庭审前发现,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志中
审判员  田青旭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左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