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9204号
原告: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州东路与彩虹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9341039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称内黄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17259702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称内黄县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8)依法判决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63379元;
(2018)依法判决被告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年6%(以563379元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被告内黄县恒源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注销登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元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