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1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88585926M。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在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37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341007304802017000506),担保金额为2376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在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376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1708元,由申请人***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宇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