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
本院办理的平顶山市瑞龙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益宏嘉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411执66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胡昶鑫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