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监15号
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台前县集聚区电商产业园。
负责人马进仓,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8)豫0902民初39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萍
审判员  马朝选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