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台**县孙口镇变电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住河**省濮阳市华龙区区。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住所地河**省台**县集聚区电商产业园业园。
负责人:马进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彦敏
审判员 马艳芳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