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孙口镇变电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783401643Q。
负责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彦兵,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集聚区电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0UTDN87。
负责人:马进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彦兵,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台前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台前县永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立新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崔欣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