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滨塘民初字第7038号
原告***,男。
被告于双林,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潘起,经理(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于双林、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及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