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9152号
原告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馨予家园小区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87974X。
法定代表人潘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强,男,该公司工程部总工。
委托代理人袁克清,该公司工程部职员。
被告天津市恒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新城村南门路东侧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17013Q。
法定代表人李士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萌,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祺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判员郑岩审判员郑岩
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刘静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