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2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欣嘉园商业广场5号楼1-18门2门20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听海***梅州东路390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