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牟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22民初6446号
原告:郑州牟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永福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EXBQ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73568453D。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牟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安公司”)与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卫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牟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安保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安保服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安保服务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卫华公司辩称,原告未取得安保服务许可证,双方所签订安保服务合同无效,原告所要求的安保服务费应被治安管理部门没收,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0日,牟安公司作为乙方,卫华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保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聘请乙方4名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巡逻、执勤、守护、维护公共秩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甲方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保障甲方的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工资待遇每人每月2500元,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服务期限暂定2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乙方本月安保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安保服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5万元安保服务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牟安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7日,核准经营的范围不包括保安服务内容,牟安公司亦未提供相关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牟安公司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许可从事安保服务,因此双方于2017年12月10日签订《安保服务协议书》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双方签订《安保服务协议书》虽然无效,但原告已按照安保服务协议书提供安保服务,被告应支付该部分安保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保服务费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牟安实业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