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185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恒市卫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73568453D。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58111。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兴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