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高献稳、郭凤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243号
原告高献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凤朝,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东区。
被告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46177J。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李建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73568453D。
住所地: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献稳与被告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献稳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献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献稳撤回对河南省美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付兴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