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1099号
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具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冉新建,男,1968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冉新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冉新建共计75万元或查封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