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10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具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民,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冉新建,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冉新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冉新建共计75万元或查封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忠福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撤诉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冉新建共计75万元或其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