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云南博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九天达公司依据其与博盈公司签订的《智慧旅游综合票务管理平台合同》(合同编号为:JTD2018032001)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博盈公司向九天达公司支付设备款824053元及违约金466232元。该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主体中的乙方为九天达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21层。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颖
审 判 员 陈永美
审 判 员 吴新鸿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