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西岭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9民初286号
原告:牟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西岭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西岭雪山滑雪场。
法定代表人:覃聚微,职务不详。
被告: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3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牟伟与被告成都西岭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牟伟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西岭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牟伟负担。
审判员任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