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异27号
异议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桂江花木场,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经营者:蔡桂江。
申请执行人: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祥,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桂江花木场对本院执行(2019)苏0903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桂江花木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桂江花木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村桂江花木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辅绍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