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33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91119700308433X,住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镇北路**。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237737889,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啸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沿海东方市政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4360.64元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4360.64元。
案件申请费404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