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684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陈建辉,行长。
被告: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石站平。
被告: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室。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
被告:马伟锋,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田静,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王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石站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王伟,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于丹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诉被告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田静、王锋、石站平、王伟、于丹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承担。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