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融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1057号
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聚集区华阳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充若,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职务:总经理。
被告:洛阳融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与武汉路交叉口中弘恒泰苑8幢3-402。
法定代表人:许万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立新,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融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