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234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陈建辉。
被申请人: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石站平。
被申请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
被申请人:马伟锋,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田静,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王锋,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石站平,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于丹辉,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田静、王锋、石站平、王伟、于丹辉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田静、王锋、石站平、王伟、于丹辉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