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684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陈建辉,行长。
被申请人: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石站平。
被申请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室。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
被申请人:马伟锋,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田静,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王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石站平,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王伟,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于丹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诉被告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田静、王锋、石站平、王伟、于丹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已经结案,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慕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伟锋、田静、王锋、石站平、王伟、于丹辉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莹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