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
负责人:姚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空港产业集聚区华山北路与机场路交叉口(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田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15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田静,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于丹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马育民,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静、于丹辉、马育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30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3.79元,执行费801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对被执行人于丹辉、马育民、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玉龙、田静、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静、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丹辉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无开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于丹辉、马育民、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田静、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超过100元的账户进行了扣划,共扣划到5254.7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于丹辉名下有豫C×××××号车辆,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4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马育民名下有豫C×××××号和豫C×××××号车辆,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和豫C×××××号车辆,被执行人田静名下有豫C×××××号、豫C×××××号和豫C×××××号车辆,上述车辆均由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你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车辆,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进行核查,查明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并非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于丹辉名下有证券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余额。查明被执行人马育民、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田静、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田静、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于丹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大道××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院已查封该房屋(2023年4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现因该房屋暂时无法腾空,故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本案的债权。查明被执行人马育民名下有位于河南省××西区××街××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该房屋由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被执行人于丹辉、马育民、田静均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于丹辉的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巷2栋303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凯旋巷2栋303号的具体位置,经向周围群众调查和了解,称没有凯旋巷2栋303号,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于丹辉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马育民的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支建街24号院2栋2门601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该房屋家门紧锁,敲门无人应答,经向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马育民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称该公司已停业,其负责人现羁押于看守所。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田静的户籍地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29号院440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中原路29号院的具体位置,经向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称中原路没有29号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田静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分别对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的周围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均称上述公司未在此地经营,且不知道该公司的具体经营位置,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于丹辉、马育民、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玉龙、田静、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静、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丹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于丹辉、马育民、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田静、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254.7元,已经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先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静、于丹辉、马育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旗
审判员 刘 雷
审判员 雷丽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尚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