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2612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申请人:洛阳飞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伊川县飞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7月9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飞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4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飞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16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