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去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9月30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朱玉龙,男,汉族,1960年08月27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李珂,男,汉族,1983年03月24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董青菊,女,汉族,1968年06月19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育民,男,汉族,1970年02月10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田静,女,汉族,1981年05月24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周占营,男,汉族,1952年07月10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马伟锋,男,汉族,1977年07月09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黄江涛,男,汉族,1983年04月13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花园河畔明居7-1-804。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
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5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保安。
被执行人: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中展厅后新建第北1号。
法定代表人:董青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玉龙、李珂、董青菊、马育民、田静、周占营、马伟锋、黄江涛、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终7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7日共计提起六轮网络查控,2020年5月11日发起一次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李珂、董青菊、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黄江涛四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409.01余元。对冻结的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要求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联系本院进行续冻。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玉龙(4103221960××××××××)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凤化街西侧银鑫锦绣港湾A座406(洛房预市字第××号)、李珂(4103031983××××××××)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与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八角楼金街二期1幢2-501(洛房预市字第00032643)、马育民(4103051970××××××××)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菏泽街2号19幢2-1001(洛房权证市字第××号)、马伟锋(4103111977××××××××)名下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盛世唐庄6幢1-301(洛房权证2005字第××号)房产。因朱玉龙、马育民、马伟锋三人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李珂名下房产正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房产。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11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崔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