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执82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春都路15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育民,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商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孟津县勤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吕庙村。
法定代表人:吕志军。
被执行人:吕志军,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
法定代表人:乔利敏。
被执行人:孟卓,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清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
法定代表人:于丹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静,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吕颖辉,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朱玉龙,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马育民、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军、孟津县勤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吕志军、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静、吕颖辉、朱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应向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及2017年7月21日之前的债务利息共计16321042.07元,并负担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9730元,马育民、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军、孟津县勤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吕志军、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静、吕颖辉、朱玉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马育民、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军、孟津县勤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吕志军、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孟卓、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田静、吕颖辉、朱玉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1月、2月、4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1月2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于2019年11月18日冻结或轮候了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五、于2020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期限两年。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