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11执保314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被申请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1-804。
法定代表人:田静。
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现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西路锦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马育民。
被申请人: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中展厅后新建第北1号。
法定代表人:董青菊。
被申请人:田静,女,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申请人:李珂,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马伟锋,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周占营,男,195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董青菊,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人:黄江涛,男,198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马育民,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吕颖辉,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朱玉龙,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现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田静、李珂、马伟锋、周占营、董青菊、黄江涛、马育民、吕颖辉、朱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普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现为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协利汽车有限公司、田静、李珂、马伟锋、周占营、董青菊、黄江涛、马育民、吕颖辉、朱玉龙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