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12319号
原告:黄金生,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号桥瀛科大厦1号楼804-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黄金生诉被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金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