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0民初6236号
原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张宇帅,万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万新公司承认金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金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金禾公司主张万新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工程价款有其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金禾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任务,万新公司亦应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万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31日完工并验收合格,故金禾公司要求万新公司给付自2020年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万新公司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0398.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价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郁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