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7258号之三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号桥瀛科大厦1号楼804-2室。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另案起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要求工程结算,双方工程结算、款项支付等争议可于另案中解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金禾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保全费4072元,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