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热河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
法定代表人:张哲,职务: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丽花园小区。
再审申请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任志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曹禹
书记员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