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再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热河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
法定代表人:张哲,职务: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丽花园小区。
再审申请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0)冀08民申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再审申请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王丽丽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伊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