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1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热河大厦1503、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096247D。
法定代表人:杨海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30802MEA717705H。
法定代表人:张哲,职务:书记。
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丽花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冀08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产、股息分红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