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02民初593号
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南营子大街热河大厦1503、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096247D。
法定代表人:杨海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怡,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30802MEA717705H。
法定代表人:张哲,职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丽花园小区。
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怡、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892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2016年7月,经80%以上的业主同意,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石洞子沟社区居委会向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对富丽花园小区内涉及347户业主的楼宇门及对讲可视系统进行更换。经过充分协商及前期测量勘察,2016年12月,原、被告签定《富丽花园小区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更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富丽花园小区2#、4#、5#、7#(3、4、5单元)、12#、15#、16#更换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工程预算价为268000.00元,工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12月30日完工,并交付富丽花园业主使用。2017年12月26日,二被告共同发出《告示》,告知业主楼宇门和对讲系统已于2017年1月安装完成,结算价为每户775.00元。据此计算,上述工程款合计268925.00元。原告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进行售后维修服务,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安装的26个门质量都不合格,2017年12月份至今没有一个门没维修过的。后来被告同意安装透明玻璃门,但也只换一个单元。对工程款的起诉数额不认可,价格过高,每户应为770.00元。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申请一份;证据2.承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表;证据3.富丽花园小区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更换合同;证据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证据5.告示;证据6.检验报告;证据7.照片4张,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富丽花园小区的备案表,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石洞子沟社区居委会向承德市双桥区住建局物业办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对富丽花园小区2#、4#、5#、7#、(3、4、5单元)12#、15#、16#楼的楼宇门进行修复。2016年12月,甲方(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石洞子沟社区居委会)与乙方(***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富丽花园小区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更换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富丽花园小区2#、4#、5#、7#(3、4、5单元)、12#、15#、16#更换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工程。甲方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及签章,组织业主签字达70%,协调业主配合乙方施工,参加工程验收并签字,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预算价为268000.00元,决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和相关费用,并经双桥区审计局审核价为最终结算价;住建局拨付后转给乙方97%,尾款3%三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需按日千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质保期为3年(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保期)。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月完工,并交付富丽花园业主使用。2017年12月26日,二被告共同发出《告示》,“各单元楼宇门可视对讲系统于2017年1月安装完成后,经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意见,同施工方协调,施工方分批次对楼宇下门槛、拉手、摄像头、合页进行更换,并对门锁、闭门器进行了调整维修,现基本完工。各单元业主对楼宇门现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请于2018年1月10日前提出,进行完善后,准备对楼宇门项目进行验收。结算价每户775.00元。
另查明,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中载明:2013年12月4日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王宏刚,业主委员会成员共9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现王宏刚的任期已满,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重新选举。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石洞子沟社区居委会的名称应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
承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表中载明涉及户数为347户。
本院认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石洞子沟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富丽花园小区楼宇门及楼宇对讲系统更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对各单元楼宇门及可视对讲系统全部安装完成,虽未经过被告的验收,但原告为被告安装的楼宇门早已交付使用,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楼宇门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视为验收合格。对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虽然合同中约定由住建局拨付后再转给原告,但因被告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住建局不可能拨付工程款,因此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款的数额,虽然合同中约定经双桥区审计局审核价为最终结算价,但因二被告共同发出的《告示》中写明结算价每户775.00元,已经以其行为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承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表中载明涉及户数为347户,故工程款结算价应为268925.00元。且工程款的结算价与预算价268000.00元相差不大,故本院认定工程款数额应为268925.00元。因尾款3%三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即扣除3%的质保金),现保修期未满,因此应扣除质保金8067.75元(268925.00元X3%),故本院认定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857.25元。对于违约金及利息,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双方一直对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进行洽商,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以利息的形式对其作为一定的损失补偿,参照相关规定,本院认定二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对于利息给付时间,因二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发出的《告示》明确了每户的结算价,故利息应自2017年12月27日起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石洞子沟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0857.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00元,由原告负担1719.00元、二被告负担55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一月
人民陪审员  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朱彦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