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全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4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河**省滦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河**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顺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审判员王香瑞人民陪审员文志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