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71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站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裕丰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0906××××391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571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