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4执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站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裕丰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了财产查询和相关调查。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185669.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但持有案外人到期债权。因此,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1月11日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9954.00元,剩余欠款105715.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案外人提前给付到期债权,则被执行人相应提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案件执行费268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7104执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