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7104民初4号 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站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裕丰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万元及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定利息500元),两项合计310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将金沙线金山湾至蛤蟆塘间K2+629-K2+729段通信光缆下穿管线顶管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了《K111……铁路下穿管线顶管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内容、造价、质量、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工程总造价56万元。原告于当年依约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尚欠31万元未付。鉴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欠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7月31日前给付5万元、8月31日前给付5万元、9月30日前给付5万元、10月31日前给付5万元、11月30日前给付5万元、12月31日前给付1万元; 二、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2070元、保全担保费620元; 三、如果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未按前一、二项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所欠前一、二项所列全部款项及当月未付款额10%的违约金; 四、原告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被告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在被告按前二项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