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施,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明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航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桂06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337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22元。为此,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消费,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唐明星到庭问话,并了解其财产情况。2018年9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8760元;2.以上欠款,在签订本协议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现金,不另开收据),余下的25760元,定于2018年10月底支付一半,余下部分连同执行费406.4元、受理费322元定于2018年11月底付清;3.如被执行人不按以上协议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6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耀福
审判员 黄永彬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名洁